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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国籍:印度
申请类型:在留资格证明认定(COE)
申请签证:「技術?人文知識?国際業務」
追加资料内容:无。
审查期间:约10天。
申请结果:许可
许可年数:3年
申请难度:
★★(低难度)

申请人在日本工作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规模:
公司的规模资质决定了这个案子属于低难度案件。
但是我依旧把这个案子拿出来说的原因,是因为如果申请人直接和日本公司签署『雇佣合同』情况的话,因为日本公司已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,所以提出入管资料可大幅度简化,包括『雇佣合同』、『雇佣理由书』这些都不用提出。
但是,这个案子的情况是申请人不直接和日本公司签署『雇佣合同』,所以就必须得提出个什么『合同』上去。
不直接和日本公司签署『雇佣合同』,那用什么代替?
签署『派遣合同』吧,怪。
签署『业务委托合同』吧,还怪。
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:
申请人现在就职印度的公司不辞职。也就是说是印度公司的员工的前提下,未来在日本的公司工作。
印度公司是当地的制造业公司,性质上可以简单理解为:日本公司出钱委托印度公司做业务,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派印度公司的技术人员来日本公司干活儿。
因为印度公司不是派遣公司,是制造业公司。即使是派遣公司,也和持有『劳动者派遣许可』的日本的派遣公司的性质不一样。
这个案子是来自日本公司的委托申请,客户并不清楚像这种即不是直接雇佣,又不是派遣,也不是业务委托的情况,他们究竟该配合提出什么代替文件给入管。
所以我给客户提出了通过签署三方合约的形式,即:
三方签署『Service agreement』来代替『雇佣合同』的建议,并且提供了合约模版以便客户使用。


这个案子的审查结果证明:
非直接雇佣的情况,代替合约的样式标题不重要,重要的是要让入管明确的知道:
申请人未来将以何种形式、在哪个日本公司工作、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以及待遇等是什么。
